配课、排课、调课、停课的有关规定

日期:2017年04月25日 / 人气:

一、配课

1.教务处从每学期第十二周起,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和学校的总体安排,合理编制下学期的校历,并经各二级学院和有关部门讨论汇总后,由分管教学校长审定。根据校历确定的教学进程和各专业教学计划,各二级学院编制下学期的“教学执行计划”,教务处负责汇总、审核各二级学院“教学执行计划”,并送分管教学校长审批。“教学执行计划”一经审定,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。

2.确定下学期“教学执行计划”后,教务处应将下学期“教学任务书”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二级学院,各二级学院根据教学任务书和教师任教条件进行配课。各二级学院应把教学经验丰富、责任心强的教授、副教授、讲师安排到教学第一线担任主讲。确需外聘教师,也应遵从上述要求聘请和安排。

3.各二级学院应在课程(包括实践环节)开设的上一学期结束前一个月,落实好教学任务书,并以书面形式报送教务处。教务处会同人事处负责进行教师授课资格审查,对于不符合授课资格或不符合教师教学工作量规定要求的,负责通知各二级学院进行调整。

4.教学任务分配原则: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由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承担;公共基础课由思想政治理论教研室、文化与传媒学院及信息工程学院承担;全院性选修课的教学任务,由教务处分配到相关的各二级学院承担。

5.对于明确分配到各二级学院的教学任务,由各二级学院负责落实。有关教学任务分配中的一些问题,教务处负责协调解决。确需外聘教师,可由教务处协助联系。

二、排课

1.教务处应在上学期结束前一周排定下学期课程表,分送各二级学院和学校各有关部门。

2.排课的基本原则:

(1)按照教学规律和课程性质,以及学生的学习负担、教室容纳量、实验室条件等情况统筹安排,每天按八节正课排课。如有必要,晚上亦可适当安排。

(2)本校老师所授课程,安排应有间隔,一般不得连续排四节。外聘老师确有困难,原则上可安排连续四节课程,但不得安排连续八节。

3.课表排定后,开学两周内不得变动。两周后属于下列情况允许调整课表:任课教师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需调换教师,调换后教师上课时间发生矛盾等。

4.学校鼓励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,加大信息化教学课程的数量。

三、调课、停课

1.凡调课者,须提前到教务处办理手续,经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,由教务处安排执行。

属于下列情况者允许临时调课:

(1)经医生证明,教师有病,暂时不能上课;

(2)教师因工作需要出差;

(3)学校安排学生有重大集体活动等。

2.任课教师如在任课期间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中断教学,须由各二级学院及时负责落实接任教师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。

3.课表下达后,原则上不能调整课程的教学时数。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增(减)课时须经教务处审查,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。

4.不按手续任意调课、私自调课或随意增删课时者,作为教学事故,由该教师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。情节严重的应交人事处处理,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。

5.学校严格控制停课,确实无法上课者,原则上应由他人代课,并需经教务处同意。确无代课者,尽量与同班级其他课程教师进行调课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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