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

日期:2017年04月25日 / 人气:

  

       一、宗旨

本组织遵照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方针和要求,以“面向社会、服务企业、聚焦内涵、创新发展、突出特色、提高质量、深化改革、增强活力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活跃学术氛围,以提高教学质量内涵建设为目标,深化教学改革。促进专业建设、课程改革、师资培训、实训基地等方面的建设和教学工作的全面开展。

二、组织

本委员会在校长负责下,开展教学、科研等方面的具体研讨工作,聘请企事业单位的有关专家、教育管理专家(具体名单另行文)参加有关活动。其成员由校内外专家和专业带头人组成。

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立秘书处(设在教务处),秘书处设秘书一人,负责处理日常工作。

三、职责

1.新专业设置的申报论证、审议。

2.教改立项项目前的论证、审议。(含专项资金支持项目)

3.科研立项或技术服务项目的论证、审议。

4.教学成果、教研论文、科技成果等的评审。

5.教师职务晋升前的初审。

6.学校及二级学院教学质量的评估。

7.对外合作办学和国际交流重大事项的审议。

8.加强与教学督导部门沟通,共同负责教学质量工程。

9.其他重大教学、科研等问题研讨、审议等。

四、工作方式

1.通过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全体会议评议、讨论、审议相关事项。

2.通过个别交换意见对二级学院教学建设进行指导、评价。

3.充分利用学校网站,进行有关信息的公开、讨论、交流。

五、工作制度

1.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召开1—2次,必要时,可即时召开会议。

2.教学指导委员会活动时,属于咨询性质的议题,经讨论后,由秘书处整理出咨询意见,作为院务会议或董事会决策参考。

3.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的问题如属必须通过表决作出决定的项目,则形成决定时,必须有2/3以上成员出席会议,并有2/3以上的到会成员投赞成票方为有效。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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